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創(chuàng)作影視劇卻不能署名 代筆現象引發(fā)署名權能否轉讓的思考

    創(chuàng)作影視劇卻不能署名 代筆現象引發(fā)署名權能否轉讓的思考

  —— “槍手”要有維權意識更要提升自身實力(圖)

 法治文體

  本報記者 張鑫

  三月初,電視劇《殺出絕地》躍居CCTV8的收視率首位,而根據該電視劇改編的同名小說也一起上市。近日有媒體報道,小說并非封面上的署名作者所作,而是書商委托一名“槍手”代筆的。

  又一例“槍手”事件!據業(yè)內人士透露,目前熱播的影視作品背后,其實都有一群默默無聞的“槍手”,并且這已經成為影視劇行業(yè)中的所謂“行規(guī)”。上月,近百名編劇在北京舉行了“維權大會”,要求署名權等著作權。有些業(yè)內人士卻認為他們是在提不合理要求。

  這些“槍手”是不是在無理取鬧?他們究竟應享有怎樣的署名權,又該怎樣維護自己的權利?記者今天就此問題采訪了知易網創(chuàng)辦人、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后楊延超。

  現行法律規(guī)定署名權不能隨意讓渡

  “影視界的‘槍手’,實際上存在兩種情況。一種是制片人或文藝公司直接找人或通過書商找人創(chuàng)作,這種情況在著作權法中有明確的規(guī)定,叫做委托創(chuàng)作。像小說《殺出重圍》的創(chuàng)作就屬于這種情況。”楊延超告訴記者,法律對于委托創(chuàng)作的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有明確的規(guī)定。如果雙方對署名權有明確約定的話,從約定;如果沒有約定,按照法律的規(guī)定,被委托進行創(chuàng)作的人沒有權利要求署名權,這在著作權中稱為版權絕賣。著作權歸委托人所有,也就是說委托方獲得作品的著作權,是著作權人。至于委托方作為著作權人能否任意處分該權利,比如把署名權讓渡給別人,目前法律規(guī)定是不可以的。“像《殺出絕地》這部小說,如果當事人雙方事先沒有約定署名權歸屬的話,影視公司取得署名權當然是沒有問題的。但將署名權讓渡給他人,目前的法律是不允許的。”

  另一種情況就是寫手已經創(chuàng)作好的作品,被某些制片人或影視公司看上,然后要求作者按照他們的要求改編為劇本。“這種情況其實就是寫手將影視改編權賣給制片人或影視公司,署名權一般是不轉讓的。”

  不違背社會公益前提下應允許轉讓

  楊延超博士進一步說明:“其實這兩種情況到最后都可以歸結到一個問題上,就是署名權究竟可不可以轉讓。傳統(tǒng)觀點認為署名權屬于人身權,是不能隨便轉讓的。但是我認為這是對署名權的表面化的認識,署名權其實應該屬于財產權。”

  楊延超繼續(xù)闡述了自己的觀點,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根本區(qū)別在于,前者不能和人本身分割,人一旦失去這一權利就不稱其為人,而財產權是可以脫離人體獨立存在的。按照這種區(qū)分標準,署名權當然可以脫離人體獨立存在,而人失去署名權并不會因此不能稱其為人。

  在西方,作品的署名權是可以轉讓的,不過要以不違反社會公益為前提。這其實更有利于創(chuàng)作者行使自己的權利。“我認為,只要不違反社會評價體系和社會思想體系就可以轉讓署名權。而《殺出絕地》的署名權讓渡給他人,如果署名者利用這一作品來評獎或影響社會評價體系,就存在問題了。”

  要加強權利意識更要提升自身實力

  針對目前影視界的“槍手”生存狀況,楊延超指出:“在我看來,在目前影視劇的創(chuàng)作中,大部分‘槍手’,尤其是一些底層‘槍手’,在一定意義上屬于弱勢群體,制片方一般都比較強勢。在這種環(huán)境中,說到底是靠實力來決定利益分配的。法律僅僅能夠確定游戲規(guī)則,它的作用是有限的。因此,要想使自己的權利得到好的保護,最根本的辦法就是提升實力,讓自己變得強勢。當然,這需要時間和機遇。底層‘槍手’總是客觀存在的。”

  在相對弱勢的情況下,“槍手”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,楊延超提出了三點具體建議:一是要好好學習著作權法,明確自己應該享有什么權利。二是簽訂書面合同,明確約定署名權、報酬權等,合同中對署名權的讓渡作明確區(qū)分。三是注意跟蹤觀察另一方當事人是否按照約定給予署名,以搜集證據,方便必要的時候通過法律手段維權。“這也是我能想到的在目前情況下較為現實的辦法了。”

  本報北京2009年3月30日訊

  (本文來源:法制日報 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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